搜尋結果:李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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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70號 原 告 陳雪玉 張宏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全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2025-02-05

PCEV-114-板補-270-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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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庭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2025-02-05

PCEV-114-板補-157-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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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林詠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緗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2025-02-05

PCEV-114-板補-217-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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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7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2025-02-05

PCEV-114-板補-170-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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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維修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267號 上 訴 人 林睿澤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彰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維修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肆 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2025-02-05

PCEV-113-板小-3267-2025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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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00號 原 告 簡淑美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鄧光珽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萬零參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2025-02-05

PCEV-114-板補-200-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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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727號 上 訴 人 王忠信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耀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2025-02-05

PCEV-113-板小-2727-2025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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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蔡承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依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2025-02-05

PCEV-114-板補-232-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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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0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潘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小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2025-02-05

PCEV-114-板補-207-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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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496號 上 訴 人 許銘鴻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玖萬參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 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2025-02-05

PCEV-113-板小-2496-2025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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