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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267號
上 訴 人 林睿澤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彰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維修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肆
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PCEV-113-板小-3267-20250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