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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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黃偉庭 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裁 定(113年度聲字第9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 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一、關 於羈押...之處分、法院就第416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 告。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418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是對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所為裁定,除對於撤 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外,其餘均不得抗告;且 此得否抗告之規定乃法律之明文,如屬不得抗告之案件,要 不因原裁定末尾附記誤載抗告期間即認得抗告。 二、查抗告人前曾向本院提出聲明異義,請求撤銷受命法官關於 羈押之處分,惟經本院認定原處分尚屬妥適,且未明顯有違 比例原則,而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有本院113年度聲字第9 10號裁定在卷可稽。嗣抗告人不服該裁定而向本院提起抗告 ,惟揆諸前開說明,抗告人就該裁定提起抗告,為法律上不 應准許,依法應予駁回。原裁定之教示欄雖誤載為「如不服 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付繕 本)」,然抗告人是否得抗告,悉依法律之規定為之,自不 因原裁定教示錯誤,而使抗告人據此取得「抗告權」,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2024-11-11

CYDM-113-聲-910-20241111-2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林珍玫 被 告 莊惠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2024-11-11

CYDM-113-附民-53-20241111-1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何文聰 被 告 莊惠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2024-11-11

CYDM-113-附民-91-20241111-1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0號 原 告 曾意婷 被 告 陳良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0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2024-11-11

CYDM-113-附民-500-20241111-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被 告 黃偉庭 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裁 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一一三年度聲字第九一O號 刑事裁定之原本救濟教示欄所載「得抗告」,應予更正為「不得 抗告」;原裁定正本關於救濟教示期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付繕本)」部分,應予更正 為「不得抗告。」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2024-11-11

CYDM-113-聲-910-20241111-3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張翠玲 被 告 莊惠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2024-11-11

CYDM-113-附民-192-20241111-1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40號 原 告 吳筠婷 被 告 陳澤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易字第9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2024-11-08

CYDM-113-附民-540-20241108-1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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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37號 原 告 韋柯丹 被 告 陳澤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易字第9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2024-11-08

CYDM-113-附民-537-20241108-1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41號 原 告 李嘉萍 被 告 陳澤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易字第9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2024-11-08

CYDM-113-附民-541-20241108-1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38號 原 告 李艷修 被 告 陳澤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易字第9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2024-11-08

CYDM-113-附民-538-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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