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芸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1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5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海洛因殘渣袋伍包、海洛因針筒
柒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5.6313公克)均沒
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亦明。
二、本件被告前遭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海洛因殘渣袋5
包、海洛因針筒7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淨
重5.6313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上開毒品成分,為本
院核閱卷證無誤,參照上開說明,檢察官聲請將之沒收銷燬
,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SLDM-113-單禁沒-340-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