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
上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
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
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
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
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丁○○前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
○○為養子,茲因收養人已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死亡,爰依
民法第1080之1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人丁○○與聲請人
甲○○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終止收養同
意書、印鑑證明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
為證,聲請人之生母丙○○、本家胞兄乙○亦到庭陳明同意本
件終止收養(見本院113年12月6日訊問筆錄)。惟聲請人於
收養人死亡後繼承收養人所遺房地、存款及投資等,此經聲
請人到庭自陳(見本院上開訊問筆錄),且有財政部高雄國
稅局113年10月24日財高國稅鎮營字第1130554083號函及隨
函所附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考。本院審酌本件終止收
養雖已得聲請人生母丙○○、本家胞兄乙○之同意,然聲請人
既以繼承人身分單獨繼承收養人之全部遺產,遺產總額約為
新臺幣4,217,076元,而聲請人被收養時年滿19歲,依當時
法律規定即將成年,已有一般智識能力理解收養意涵及相關
法律效果,聲請人既同意被收養,將來即有承擔照顧收養人
之責,並有繼承財產之權利,如容認聲請人於繼承遺產後即
終止與收養人之收養關係,有違收養之意旨,難謂無顯失公
平。此外,聲請人生母除聲請人外,尚有另名成年子女乙○
得以盡扶養義務,並不因本件未終止收養,致聲請人生母生
活有陷於困頓之情形。從而,本件尚查無終止收養關係之急
迫性及必要性,卻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規定,本件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KSYV-113-司養聲-284-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