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水城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
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開始清算程序,
有該裁定附卷足憑。經查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
產,經審視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本院先
後於112年10月20日、113年1月8日以裁定就清算財團財產定
處分方式,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
就附表編號1不動產進行變價,其餘部分則不予處分返還債
務人。俟經管理人就附表編號1不動產進行4次拍賣,皆無人
應買,故堪認該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故與其他清算財
團財產均應返還予聲請人。茲因聲請人已無其他清算財團財
產足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依首揭規定,自應終止本
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編號 名稱 細項 說明 1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6分之1), 公告現值:830元/平 方公尺,面積:10,4 22.00平方公尺。 1、選任金服公司為管理人。 2、經金服公司四次拍賣程序未拍出,故視為不易變價返還聲請人 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權利範圍(9分之 1),公告現值:2 90元/平方公尺, 面積:123,238.00 平方公尺。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司執5634號強 制執行案件鑑定價 格(權利範圍21分之2)3,550,428元。 不予處分返還聲請人。 3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權利範圍(6分之1 ),公告現值:290 元/平方公尺,面 積:99,228.00平方 公尺。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司執5634號強制 執行案件鑑定價格(權利範圍7分之1)4,288,067元。 4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權利範圍(6分之 1),公告現值:29 0元/平方公尺,面 積:2,546.00平方 公尺。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司執5634號強 制執行案件鑑定價 格(權利範圍7分之1)110,024元。 5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權利範圍(6分之 1),公告現值:29 0元/平方公尺,面 積:422.00平方公 尺。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司執5634號強 制執行案件鑑定價 格(權利範圍7分之1)18,236元。 6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權利範圍(6分之 1),公告現值:29 0元/平方公尺,面 積:1,890.00平方 公尺。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司執5634號強 制執行案件鑑定價 格(權利範圍7分之1)78,178元。 7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權利範圍(6分之 1),公告現值:29 0元/平方公尺,面 積:558.00平方公 尺。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司執5634號強 制執行案件鑑定價 格(權利範圍7分之1)24,114元。 8 機車 車號:000-000 出廠年度:西元2003年 出廠迄今已超過20年,顯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再衡其使用折舊狀況,應足認無變價實益,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9 存款 4,754元(依本院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列載) 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雖載有存款4,754元,惟債務人陳報因身體因素現已無法工作,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存款現已無餘額,斟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債務人之存款應可認定為不屬其清算財團之財產範圍。
TYDV-111-司執消債清-78-2025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