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號
參 加 人 陳玟潔
黃郁惠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南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富百企業行間請
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參加人陳玟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參加費用新臺幣1
,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二、參加人黃郁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參加費用新臺幣1
,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
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第2項、第
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參加費用。茲限參加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