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9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鍾耀輝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34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詳抗告狀所述(如附件)。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
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
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
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
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
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
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
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
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
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
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
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
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又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
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
量權濫用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
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視為判斷法
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濫用情事(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103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裁定均同此意旨)。次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
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
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
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
性界限)者,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4年度
台抗字第6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犯附表編號1販賣第三級毒品罪1罪(宣告刑有期徒
刑2年)、編號2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1罪
(有期徒刑3月)、編號3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有二種以上之
毒品罪1罪(有期徒刑3年11月)、編號4販賣第三級毒品罪1
罪(有期徒刑3年7月)、編號5、6詐欺取財罪2罪(各處有
期徒刑2月)、編號7、8、1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3罪
(各處有期徒刑6月、6月、1年1月)、編號9、11洗錢罪2罪
(各處有期徒刑2月、7月,編號12、13則為編號9、11之2罪
罰金刑)等11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原審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
編號1至9所示之刑,經原審113年度聲字第204號裁定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罪,亦
經原審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6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4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如附表編號2、5、6所示之罪屬得
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
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3、
4、10、11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規定之情形,本
件抗告人已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有抗告人書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
在卷可稽,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
果,認其聲請為正當,原裁定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應以各
罪宣告之刑為基礎,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7款所定之
外部界限,即有期徒刑部分,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
各罪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2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9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5月及編
號12、13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
年9月;罰金部分,則不得高於新臺幣25,000元,並參酌抗
告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手段情狀,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
及矯正之目的,及抗告人於上開調查表對於定刑表示定刑意
見後,酌情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3
,000元之刑,已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為本件定其應
執行刑之審酌考量。
㈡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各罪刑度詳如附
表所載),總計11罪,其中單罪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3年7月
(編號4),各罪有期徒刑刑期全部加總為12年11月、罰金
刑加總為25,000元(此為外部界限),則原審法院審核全案
,依法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月,已於單罪最長期者(有期徒刑3年7月)以上,及前述
各罪之加總刑度以下定之,並受部分之罪曾經定執行刑(附
表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期徒刑5年5月、編號12、13曾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加總之刑期為6年9月)內部界限之拘
束,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未逾
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且衡諸原審已考量抗告人所
犯各罪情狀,顯依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
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為酌度,已本諸刑罰
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為整體非難評價,再就上開案件裁定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併科罰金部分則定應執行23,000
元,已遠低於各罪宣告刑之刑期總和,足認原審此項裁量職
權之行使,並無違反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符
合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亦無
違反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而失之過重之情;又定應執行刑時
,其應酌量減輕之幅度為何,實乃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
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是原審就本件已適用限制加重
原則之量刑原理,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給予適度之刑
罰折扣,所定刑期並未失衡,亦未損及抗告人權益,其裁量
權行使適法而無不當,於法尚無違誤。並無抗告人所指明顯
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等法律之內部性
界限可言。至於抗告意旨提出其他判決結果,認為本件原審
定應執行刑裁定似有過重乙節。按每一被告之人格及各罪間
之關係均有不同,而每一案件之犯罪情節亦屬有別,法院就
併合處罰之數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本係依具體個案之
犯罪情狀,衡酌其罪數、各罪之刑度、型態及相互間之關聯
性,本於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定之,不同個案具體情節不一
,故法院於不同案件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輕重,自不能任意單
純比附援引他案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據以指摘原裁定所為裁
量不符公平原則、比例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抗告人上開所
舉各例與本件案情各有不同之處,自難比附援引,作為本案
量刑之依據。
四、綜上,本件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未逾法定刑之範圍,亦
無明顯違背正義,裁量權之行使無濫用權利,符合比例原則
、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而未違反
上開最高法院所揭示之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從而,本
件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救濟,難認可採,其抗告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倩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有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年1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22日 110年11月17日至同年月20日 110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51、7869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30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512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888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8日 112年8月31日 112年10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512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888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3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4日 112年10月2日 112年11月19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18日 110年8月20、21日 110年8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20號、112年度偵字第825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20號、112年度偵字第82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3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6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6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3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6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68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9日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3日 110年8月23日 110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20號、112年度偵字第8255號、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20號、112年度偵字第8255號、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6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6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6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6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113年1月30日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月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2日 110年08月30日 110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6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21、322號、113年度偵字第3142、3143、3144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6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21、322號、113年度偵字第3142、3143、3144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5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12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112年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5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12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5日 113年1月30日
編 號 13 罪 名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0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6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21、322號、113年度偵字第3142、3143、31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5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