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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旻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2,426,588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 不成立(本院民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號)。聲請人因 離婚須單獨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日常開銷十分龐大 ,又母親患有心臟疾病,身體孱弱無法協助聲請人照顧子女 ,則無法兼差,僅能以卡養卡,以債養債,並抵押汽車來繳 付所有生活開銷,致聲請人債臺高築。聲請人曾誤信友人賺 錢資訊而借錢投資,卻誤入詐騙集團陷阱致金錢損失及帳戶 遭警示凍結。聲請人目前為娃娃機台管理人員,薪資約3萬 元,另外每月領有房屋補助5,600元及特殊境遇生活津貼2,7 47元,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7,000元,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 11,000元,及和妹妹共同分擔母親每月扶養費計為10,000元 ,父親最近因受傷開刀,無法負擔母親之扶養費,聲請人名 下有保單現值2,210元、一輛103年出廠之機車(車牌號碼000 -000)、一台103年出廠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其中汽 車已遭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拖走沖抵債務 ,機車價值小於剩餘貸款金額,則無價值。聲請人已有不能 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 聲請更生。 參、經查:  一、聲請人曾向住、居所地之本院聲請調解不成立,積欠之無 擔保債務復未逾1,200萬元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113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號卷宗核閱無誤。又聲請人之主張, 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身分證、健 保卡、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本、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及明細、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民事裁定、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利息收據、汽、機車貸繳款 證明影本、幼兒園學費影本、中華電信繳費收執聯、台灣 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繳費憑證、 親屬系統表、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汽、機車行照、薪資單 、存摺明細影本、富邦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單影本、彰化縣 二林鎮公所函文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t- 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佐;另經本院依職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查詢聲請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向彰化縣政府、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彰化縣二林鎮公所查詢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 無領取任何社會救助、補助或年金;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彰化分局查詢聲請人近2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核定 通知書及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查詢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並有上開單位 及各家公司回函在卷可稽。  二、經查,聲請人陳報和潤公司之債權1,649,229元,係以聲 請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之機車、BHE-1520之汽車(已拖 走)為擔保品,本院審酌車牌號碼000-000之機車、車牌號 碼000-0000之汽車均為103年出廠,機車部分應認已無價 值,汽車部分已被拖走沖抵債務,顯不足以供和潤公司全 部清償,則本院認此債權仍列入無擔保債權,合先敘明。  三、又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3萬元,然依聲請人提出之 薪資袋,實際薪資應為32,000元,聲請人每月領有房屋補 助5,600元,故聲請人每月收入為37,600元,而聲請人主 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00元,未逾臺灣省114年度最 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為18,618元,應屬可採。 聲請人稱已離婚,每月須獨自支出一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11,000元及母親扶養費10,000元,惟查聲請人之子即甲○○ 自113年2月起迄今每月領有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2, 747元。又依聲請人陳報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而聲 請人之父親為58年次,尚有工作能力,惟聲請人表示其父 親最近受傷開刀,無法工作負擔母親之扶養費,故聲請人 母親之扶養費應由聲請人與其妹妹平均負擔,故聲請人母 親之扶養費應以9,309元計算(計算式:18,618÷2人=9,309 )。而聲請人扶養甲○○之扶養費與其前妻平均結果,應以7 ,936元(18,618-2,747=15,871,15,871/2=7,936,元以下 四捨五入)計算,聲請人主張以11,000元計算,尚屬過高 。從而,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37,600元,扣除自己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17,000元、扶養甲○○及母親之扶養費7,93 6元、9,309元,僅餘3,355元可供清償債務。  四、末查,聲請人之債務為2,471,358元(如附表所示),聲請 人名下財產部分,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 21日陳報狀表示聲請人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994元,另有 一台103年出廠之汽車,一輛103年出廠之重型機車,其中 汽車部分已遭拖走,則不予計入,機車已逾經濟部固定資 產耐用年限表所定之使用折舊年限,可認幾無殘值。倘聲 請人之債務扣除保險價值準備金2,994元後為2,468,364元 ,以聲請人每月可清償之3,355元計算,若不加計上開債 務總額嗣後再行增加之利息、違約金等費用,上開債務總 額約61.31年(計算式:2,468,364元÷3,355元÷12個月≒61 .31年)始可清償完畢。再衡以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 現年31歲,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參(詳卷第31頁),距法定 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34年,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退休 ,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 產可供清償,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再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聲請人 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 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649,229元 債務人陳報 (本院卷第23頁)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2,129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73頁) 合計 2,471,358元

2025-02-05

CHDV-113-消債更-132-20250205-1

消債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姿穎 代 理 人 林恒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3月4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並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上午9時30分時至本院民事第2法庭接受 訊問,如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 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 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 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 ,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所提 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 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 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二、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 ,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 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 整理成冊供核。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 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 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 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 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 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 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 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 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 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 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㈢聲請人自民國111年12月28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 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 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 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 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㈠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 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又 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 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出之 租金金額。  ㈡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 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 擔,亦請敘明理由。 四、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供核。 五、請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按本件雖已調卷審查,惟仍須請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附卷供 核)。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該等不 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計算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 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九、請提出聲請人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 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內頁需影印最近2 年至本裁定 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 明細表影本替代。 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 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 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 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人最近2年間(即111年12月28日)有無從事國內外股 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十二、請陳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 、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 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 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 冊供核。 十三、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 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 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請提出現 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 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1年12月28日)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 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 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 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 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六、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商業行號、公司之負 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 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 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商業行號或公司負責 人,請說明:   ㈠聲請人擔任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 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 更生前1日(即113年12月26日)回溯5年內之所有營利事 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最新之公 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 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   ㈡若該商號、公司已歇業,亦請說明何時歇業,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對於該商號、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十七、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八、請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 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九、請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 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 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 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 ,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 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 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二十、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2025-02-05

ILDV-114-消債更-2-20250205-1

消債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林久子(原名:林麗花)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久子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 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 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5號(該 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5月22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 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 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6 07元、7,890元、3,783元,有中華電信股票141股、三商 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 約金144,420元(前於112年3月16日領取保險給付18,500 元)、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 解約金352,263元。   ⒉又聲請人自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營運處退休,111年 4月至12月實領退休金共324,072元,112年共429,970元, 113年1月至7月共264,907元(含生日禮金1,000元),另 於111年10月4日加入紐西蘭商新益美亞洲國際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下稱新益美公司),111年10月至12月收入共8 ,020元,112年1月、9月收入各620元,年領重陽禮金1,50 0元,前於111年7月22日領取遷墓補助款54,000元,112年 4月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未領取補助,曾於11 1年10月至12月為協助五女還款,透過刷卡換現金取得1,0 56,461元,112年1月至5月共取得4,503,584元。   ⒊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55-59頁)、112年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41-43頁)、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3-1 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調卷第19-23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5-53頁)、 戶籍謄本(調卷第6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調卷第6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59- 16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45頁)、租金補助查 詢表(清卷第4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49頁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197-20 3頁)、存簿(清卷第95-157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 清卷第379-441頁)、本院調查筆錄(清卷第373-375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營運處函(清卷第51-53頁 )、新益美公司函(清卷第59-67頁)、三商美邦人壽函 (清卷第69-88頁)、南山人壽函(清卷第55-57頁)等附 卷可參。   ⒋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113年1月至7 月平均每月退休金約37,701元【計算式:(264,907-1,00 0)÷7=37,701】,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303 元(無房屋租金)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 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 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三女所有房屋居 住乙情,是其無房屋費用支出,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 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 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4,559元為準【計 算式:19,248×(1-24.36%)=14,559】,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37,701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4, 559元後,尚餘23,142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3,177,8 75元(調卷第97-118、121-122頁),扣除三商美邦人壽、 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共496,683元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 結果,至少約須10年【計算式:(3,177,875-496,683)÷23 ,142÷12≒10】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虞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2025-02-05

KSDV-113-消債清-138-20250205-2

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庭祐(原姓名劉政猷)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件: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並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150元(即按 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現任在職證明書、113年8月至114年1月份之薪資單、 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績效 獎金、加班費、分紅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 出每月收入證明。 八、請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 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 現值為何?並說明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是否有設定動產抵 押?若有,該債權人是否已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預估不 足額為多少?並就上開事項提出證明文件及機車行照影本。 九、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2025-02-04

SCDV-113-消債更-225-20250204-1

消債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碧雲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 同)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金融機 構債權人清冊(均勿用影本代替)。 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核 算總金額約為19,908元,而支出總金額為409,824元,收入低 於支出,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如何支付超出部分支出金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 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 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 事項。 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3年臺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 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 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 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1年9月9日起迄今 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 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 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 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陳報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 額,及自111年9月9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 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說明聲請人除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外,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 補助金(如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 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 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 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 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 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 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需附含自111 年9月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2025-02-04

ULDV-113-消債清-37-20250204-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温謝豪 代 理 人 劉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8人,並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51×10=4,080元】);亦應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11年9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例如: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  ㈡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 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 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⒈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  ⒉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 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影本(註: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11年9月起迄今,若未包含 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 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⒊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  ⒋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提出下列資料:  ⑴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 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⑵聲請人如有保險契約,請說明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額 、繳納費用來源(商業保險非屬必要生活支出),及投保商 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或其他 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並說明 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 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⒌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  ⒈聲請人自111年9月起迄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11年9月起迄今之每月 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 、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 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 雇主出具證明書)。  ⒉聲請人自111年9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 明文件。  ⒊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 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 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⒋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 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 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 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  ㈢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證明,請一併提出。 六、陳報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陳報名下有汽車一輛,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釋明。暨請聲請人說明除上開汽車外,名下是否有其他交 通工具,倘有,請一並提出上開資料。  ㈡債務人主張現承租並居住於新北市板橋區,每月支出房租費 新臺幣(下同)8,000元、電費1,000元。請說明房屋坪數, 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 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電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  ㈢依聲請人所提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示, 聲請人曾於啖藝餐飲店投保,惟未見聲請人陳報此部分收入 ,又聲請人陳報目前於豪門酒吧擔任服務員一職,惟未見聲 請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上有該公司投 保資料,請聲請人詳實說明上開收入情況,並提出「最新」 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或說明未於該公 司投報勞工保險之原因。  ㈣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含健保費1,000元,請聲請人說明何 以健保費未由所任職公司加保之原因。  ㈤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是否仍有再使用信用卡增加信用債務?  ㈦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 該事項,並請「於期限內」、「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5-02-04

PCDV-113-消債更-844-20250204-2

消債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盈廸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 同)8,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 、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 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 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 項。 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3年臺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 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 說明聲請人之父黃信嘉、母游美月各有幾名法定扶養義務人, 並證明其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暨提出黃信嘉、游美月之全 戶戶籍謄本手抄簿(記事欄均勿省略)、111~112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提出聲請人原配偶江雯婷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江 雯婷、黃瀝鋒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父黃信嘉、母游美月、長男黃瀝鋒 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 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 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父黃信嘉、母游美月、長男黃瀝鋒 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 、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 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 1年9月23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 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 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 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父黃信嘉、母游美月、長男黃瀝 鋒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 ,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父父黃信嘉、母游美月、長男黃瀝 鋒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 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 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 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 依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尚不足支應自身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及扶養費用,聲請人怎有餘裕可供清償債務?請聲請人提出將 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 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 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 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2025-02-04

ULDV-113-消債更-191-20250204-1

消債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顏金香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 同)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金融機 構債權人清冊(均勿用影本代替)。 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請提出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車輛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  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核 算總金額約為266,219元,而支出總金額為300,000元,收入低 於支出,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如何支付超出部分支出金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 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 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 事項。 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3年臺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 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 說明聲請人之母顏蘇嘴娥有幾名法定扶養義務人,並證明其有 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暨提出顏蘇嘴娥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簿 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111~112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其母顏蘇嘴娥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 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 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 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 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其母顏蘇嘴娥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 、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 之資料。 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其母顏蘇嘴娥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 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 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0月1日起迄今所有 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 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 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其母顏蘇嘴娥除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外 ,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 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 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 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 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需附含自111 年10月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2025-02-04

ULDV-113-消債清-42-20250204-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簡秀岑 代理人(法 扶律師) 楊雅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20份, 每份51元計算:(5+1)×51×20=6,12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 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倘若為租屋 ,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租賃契約,切勿自行刪減租賃契 約內容(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 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 五、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二)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 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三)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ETF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 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 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 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四)保險單:   ⒈請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提出以 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 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 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 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 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 之證明文件):   ★切勿僅提出保險單。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⒉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 回函)。   ⒊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 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 (六)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1年8月8日起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 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 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六、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人前兩 年內收入平均每月約為9,485元(計算式:227,628元÷24個 月=9,484.5元),然聲請人之必要支出平均每月1萬9,680元 ,則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 維持上開情形,並請以表列清冊方式,重新補正聲請人「聲 請更生前2年內」,以及「目前」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 請提出最近12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 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請 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一)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 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 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三)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 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 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 支款、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四)請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 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 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五)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 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 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六)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 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 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 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 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七、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 全。)

2025-02-04

PCDV-113-消債更-856-20250204-1

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翠萍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請提出113年8月至114年1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 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 紅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七、聲請人為61年次,現年53歲,請說明目前每月收入低於114 年度法定最低工資原因為何?聲請人於進入更生程序後每月 可負擔還款之數額及計算方式。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 八、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0000-000-000是否為聲 請人本人可連絡之電話?目前通訊地址為新竹縣○○鄉○○路00 巷00號5樓,抑或新竹縣○○鄉○○路00巷0000號北室? 九、請陳報114年度是否仍領有租屋補助?是否領取其他社會津 貼、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每月數額為多 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2025-02-04

SCDV-113-消債更-216-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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