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吳珮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耀煌即小羊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3,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另查本件起訴狀利息欄及違約金欄雖記載日期及利率,惟聲
請人並未勾選,故聲請人應陳報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違約金
?
三、如本件併請求利息及違約金,聲請人應提出更正正確訴之聲
明之起訴狀到院。
四、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之依據),並詳述本
件請求之具體理由。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TLEV-114-六小調-13-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