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附帶民事訴訟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31-240 筆)

原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蕭惇仁 被 告 黃建德 上列被告黃建德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NTDM-113-原附民-19-20241203-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0號 原 告 黃雲屏 被 告 林威誠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3

NTDM-113-附民-230-20241203-1

交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過失重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附民原告 李林靜惠 法定代理人 李正琦 附民被告 楊香穎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89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NTDM-113-交附民-58-20241203-1

投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林秀珠 被 告 田宗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158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NTDM-113-投簡附民-101-20241203-1

投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洪國震 被 告 田宗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158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NTDM-113-投簡附民-96-20241203-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5號 附民原告 陳致達 附民被告 陳彥智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445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NTDM-113-附民-285-20241203-1

埔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黃品綸 被 告 謝富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埔金簡字第50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 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 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16條第1項後段、第380條第1項、第400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7款亦規定甚明。而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7款規定 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事項之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 之。 四、經查,原告黃品綸與被告謝富光於本院審理洗錢防制法案件 之際,就該案所生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於民國113年9月 18日調解成立,其內容如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291號調 解成立筆錄所載,有該調解成立筆錄(見埔金簡字卷第151- 152頁)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該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原告就同一起訴犯罪事實所生之同一法律關係, 再行向同一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就業經判 決確定之訴訟標的再行起訴,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則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2024-12-02

NTDM-113-埔簡附民-34-20241202-1

投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簡俊賢 被 告 陳暐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 年度投金簡字第159 號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2024-11-29

NTDM-113-投簡附民-99-20241129-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2號 原 告 張美惠 被 告 林育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 年度金訴字第470 號),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2024-11-28

NTDM-113-附民-352-20241128-1

投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陳志賢 被 告 張舜育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150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2024-11-27

NTDM-113-投簡附民-92-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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