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彥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參仟參佰伍拾壹元,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2942元 劉彥漢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26070元 劉彥漢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4465元 劉彥漢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9874元 劉彥漢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劉彥漢於民國111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2月19日止累計116,626元正未給付,其中112,942元為本金
;2,98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彥漢於民國111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95
,06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0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19日止累計851,477元正未給付,其中826,070元為本
金;24,807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彥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19日止累計26,008元正未給付,其中24,465元為本金
;1,54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
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劉彥漢於民國111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19日止累計53,073元正未給付,其中49,874元為本金
;3,19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
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TPDV-113-司促-17866-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