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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HILIPPI SAMUEL RAYMOND(中文名:費紹睿)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妻 施巧雯 選任辯護人 陳孟暄律師 蕭志英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ILIPPI SAMUEL RAYMOND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貳拾伍日起 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 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 得逾10年;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 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 、第4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PHILIPPI SAMUEL RAYMOND(下稱被告)因妨 害性自主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 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經原審法院於113 年4月30日判處罪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茲因前開限制出 境、出海期間將於113年10月24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 ,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對未 滿14歲之女子及對被害人為照相犯強制猥褻罪部分,經原審 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在案,堪認其所涉上開犯罪嫌疑係屬 重大,衡諸被告犯罪情節非輕,且為澳洲國民,可預期以逃 匿方式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 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是被告原所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 2第1項第2款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依然存在,復參酌本案 訴訟進行程度,權衡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 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 ,應自113年10月2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通知 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 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TCHM-113-侵上訴-75-20241009-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立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立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立凱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 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 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槍砲犯罪,附表編號2部 分則為加重詐欺等罪(曾定應執行刑2年10月),彼此間罪 質不同,犯罪時間相隔超過1年,可責性較高,不宜過度減 讓,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 陳述意見,而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3年9月20日11 3中分慧刑峙113聲1248字第09143號函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等情,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 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末按所謂「裁判確定後」,凡 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之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 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 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 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執行案 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21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83頁),惟此部分 與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其餘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 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 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陳立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共5罪)、1年2月(共2罪)、1年6月、1年8月(共2罪)、1年7月、9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至 105年2月2日 ①106年3月20日至5月2日、 ②106年4月3日、4月17日至18日、 ③106年4月4日至4月8日、 ④106年4月18日至22日、4月27日至6月25日、 ⑤106年4月29日至5月19日、 ⑥106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 偵字第28186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565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 第1924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579號 判決日 期 107年8月22日 113年6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1793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57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8年6月12日 113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21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27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2024-10-09

TCHM-113-聲-1248-20241009-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政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90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 字第3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2024-10-08

TCHM-113-聲保-655-20241008-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彬宏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彬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彬宏前犯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751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上訴 字第18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2024-10-08

TCHM-113-聲保-661-20241008-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嘉恩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9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少上訴字第4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2024-10-08

TCHM-113-聲保-656-20241008-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本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本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本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16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7439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貴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2024-10-08

TCHM-113-聲保-657-20241008-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東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東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趙東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 8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10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2024-10-08

TCHM-113-聲保-663-20241008-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智偉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智偉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89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2024-10-08

TCHM-113-聲保-664-20241008-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世杰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892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85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2024-10-08

TCHM-113-聲保-659-20241008-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呈昱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呈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呈昱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89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93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2024-10-08

TCHM-113-聲保-658-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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