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46號
原 告 吳少云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六 樓
被 告 蔡絨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之規定,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清償被告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75,000元,
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此觀原告民事起訴狀即明。經查,原
告起訴狀載明被告住居在高雄市,且其戶籍設在高雄市○○區
○○街000號三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TNEV-114-南小-146-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