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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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瑋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瑋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瑋業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4 19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 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2025-03-03

CHDM-114-聲保-42-20250303-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粘思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粘思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粘思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10月及6月確定後 ,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 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28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333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2025-03-03

CHDM-114-聲保-46-20250303-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沅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沅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沅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228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1年度訴字第7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儀姍

2025-03-03

CHDM-114-聲保-43-20250303-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金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金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金玉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46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4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2025-03-03

CHDM-114-聲保-48-20250303-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漢臨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漢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朱漢臨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合計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28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 字第437、4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2025-03-03

CHDM-114-聲保-44-20250303-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正眇 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正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正眇前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及3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228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2年度訴字第6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儀姍

2025-03-03

CHDM-114-聲保-47-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鳳彥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鳳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鳳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 民國112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 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3-03

KSDM-114-聲保-55-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燁亭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燁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燁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10月確定 ,並於民國112年7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 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20號),爰依法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3-03

KSDM-114-聲保-61-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少東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少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少東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 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1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3-03

KSDM-114-聲保-60-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順炫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順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方順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年11月確定 ,並於民國109年11月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 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5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3-03

KSDM-114-聲保-59-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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