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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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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 債 權 人 楊睿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弘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3年8月31日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黃弘騰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 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3年7月28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 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2-03

TCDV-114-司促-2380-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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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盧聖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聖霖於民國113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1月20日止累計181,988元正未給付,其中176,328元為本 金;5,56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2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6328元 盧聖霖 自民國114年0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2025-02-03

TCDV-114-司促-2523-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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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湘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零柒佰捌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湘雅於民國113年09月09 日向債權人借款8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9月09日起至 民國120年09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21日止累計850,788元正未給付, 其中827,965元為本金;22,159元為利息;664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7965元 林湘雅 自民國114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2025-02-03

TCDV-114-司促-2536-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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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昆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肆佰柒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昆諺於民國112年08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20日止累計220,4 75元正未給付,其中213,183元為本金;6,704元為利息 ;58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3183元 楊昆諺 自民國114年0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2025-02-03

TCDV-114-司促-2526-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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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千儀 廖清讚 高淑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肆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千儀前於民國103年至107年間,邀同債務人廖 清讚、高淑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45,638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廖千儀自民國113 年9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29,449元 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廖清讚、高淑雲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 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3

TCDV-114-司促-2648-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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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嘉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嘉濬於民國112年0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3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4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 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21日止累計279 ,825元正未給付,其中270,372元為本金;8,763元為利 息;6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0372元 張嘉濬 自民國114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2025-02-03

TCDV-114-司促-2538-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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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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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千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壹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千旆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29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01月21日止累計681,106元正未給付,其中672,520元為 本金;8,49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3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2520元 曾千旆 自民國114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2025-02-03

TCDV-114-司促-2531-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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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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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桂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參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蔡桂蘭於民國112年07 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31日 起至民國119年0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20日止累計228,376元正未 給付,其中220,642元為本金;6,942元為利息;792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0642元 蔡桂蘭 自民國114年0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2025-02-03

TCDV-114-司促-2527-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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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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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許丕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7,226元,及自民國 9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25計算之利 息,及自90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成 ,按期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丕生於00年00月0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有關 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 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 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 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5-02-03

KMDV-114-司促-3-2025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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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長宏 陳和源 一、債務人陳長宏及陳和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36,1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長宏邀同債務人陳和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36,127元,另加計利息與 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長宏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 討未果,債務人陳和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㈢釋明文件:借據、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影本各1份 。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6,127元 陳長宏 陳和源 自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6,127元 陳長宏 陳和源 自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025-02-03

KMDV-114-司促-6-2025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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