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
債 務 人 薛羽辰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
玖萬參仟參佰壹拾壹元,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如附表二所示債權
人,附表一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
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
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第121 條第1 項所
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
9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
院卷第5頁)。另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示已申報之債權人,
有本院113年1月23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
第72頁)。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壽
保險等財產構成清算財團,其預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8
7,266元(見本院卷第118頁),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保障及繼續使用原有財
產之利益,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
務人提出287,266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堪屬適當。又斟
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
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3年7月4日函知各債權人有
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
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附表一:
編號 財產種類及內容 財產現值(新臺幣) 1 動產: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排氣量113cc 11,000 2 共十一家金融機構存款債權 1,331 3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編號:Z000000000) 11,415 4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編號:Z000000000) 20,582 5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編號:Z000000000) 無清算價值 6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編號:N0000000) 10,792 7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編號:00000000) 無清算價值 8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編號:0000000000) 18,654 9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編號:0000000000) 7,018 10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編號:0000000000) 92,512 11 郵政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編號:00000000) 113,962
附表二:
編號 債權人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興創有限合夥 6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SLDV-112-司執消債清-100-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