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廖裕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4,009元,及自113年10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廖裕純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
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
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MLDV-114-司促-548-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