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吳雅琪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
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爰依消債條例
第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TNDV-113-消債更-487-202412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