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瑋
選任辯護人 彭傑義律師
具 保 人 洪晉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少連偵字第29號、第10號、第11號、第12號、第13號、第1
4號、第15號、112年度偵字第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臺灣基
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112年2月18日繳納後,被告已獲
釋放,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
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被告嗣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其於113年9月10日
至本院進行審理程序,傳票於113年7月20日合法送達;另通
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報到,該通知於113年8月3日合法
送達,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且被告之
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亦未曾陳報變更居所,或在監所執行或
羈押,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業經合法傳拘,並未遵期到庭。
綜上,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KLDM-112-訴-387-20241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