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02號
原 告 蕭綵珍
被 告 李昇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
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昇峰被訴對原告蕭綵珍加重詐欺、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諭知無罪
在案,而原告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
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PCDM-113-附民-602-2024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