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葳翔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蘇琮傑
林晉緯
田金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29190號、111年度偵字第29086號、112年度偵
字第21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定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0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原
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
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
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
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TNDM-113-訴-380-20241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