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志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6,902元(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
國113年11月7日】止之利息),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2萬9,941元) 1 利息 42萬9,941元 113年5月11日 113年11月7日 (181/365) 15.76% 3萬3,600.89元 2 違約金 42萬9,941元 113年5月11日 113年11月7日 (181/365) 1.576% 3,360.09元 小計 3萬6,960.98元 合計 46萬6,902元
SJEV-114-重補-32-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