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69號
原 告 陳勇志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黃淯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德山等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
文。又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
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屬財產權之爭執,因其訴
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計算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自身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地
號土地與鄰地之經界,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本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
即1,650,000元核定之,惟原告係以一訴請求確認其所有高雄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與同段1590、1591、1511、1592地號土地
之經界,上開各土地之所有權人非全然相同,確認各經界之訴訟
標的亦分別獨立,則原告以一訴主張當事人不同之數項標的,自
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9號
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600,000元(計
算式:1,650,000×4=6,600,000),並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GSEV-113-岡補-469-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