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呂其陽即呂加明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
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3,59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更生之
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未繳聲請費用1,
000元。另聲請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
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及債務人之人數,連同聲請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51元估算,並扣除已繳
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3,590元【計算式:9×51×10-10
00=3,590】。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TNDV-113-消債更-658-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