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08號
原 告 林美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沅漢科技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4,226元【計算式如
附表】,應繳裁判費85,9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85,4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42萬5,500元) 1 利息 417萬3,000元 113年8月5日 113年12月2日 (120/365) 6% 8萬2,316.71元 2 利息 425萬2,500元 113年8月30日 113年12月2日 (95/365) 6% 6萬6,408.9元 小計 14萬8,725.61元 合計 857萬4,226元
TNEV-114-南簡-108-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