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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余罕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2025-03-03

SLDV-114-除-6-20250303-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呂建宏 代 理 人 黃雅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2025-02-27

SLDV-114-除-55-202502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周美雲 代 理 人 劉玉琪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2025-02-27

SLDV-114-除-89-202502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秀蘭即杜詩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力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5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2025-02-26

SLDV-114-除-40-20250226-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請求交付股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曉菟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昆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有價 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有價證券之 時價」定之,不以其券面額為準,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 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 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 其時價」(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91號、107年度台簡抗 字第48號裁定參照)。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劉宗桂應給付鴻曜醫學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鴻曜公司)股票共計2,043,248股(下稱系爭股 份)予原告,核屬財產權訴訟,應以起訴時鴻曜公司之每股 淨值計算系爭股份之交易價額,惟原告於未起訴狀陳報系爭 股份之時價為何,致本院未能核算訴訟標的價額與原告應繳 納之裁判費,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系爭股份 之時價(以起訴時鴻曜公司之每股淨值計算其交易價額), 並提出相關資料以為憑證【包括:鴻曜公司於起訴時或前一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載有公司資產淨值)、公司變更登記表 (載有發行股數),以換算每股淨值】。至原告訴之聲明第 2項請求登載股東名簿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與 聲明請求交付鴻曜公司股票部分一致,對當事人而言屬利益 同一,不併計其價額。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劉宗桂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0 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 三、綜上,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系爭股份之時價 及相關證明到院,並自行加總核算訴之聲明第1、3項請求之 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2025-02-25

TNDV-114-補-183-20250225-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翁瑞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2025-02-21

SLDV-114-除-37-2025022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姜坤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5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2025-02-18

SLDV-114-除-41-2025021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林素卿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2025-02-18

SLDV-114-除-66-2025021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蔣美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2025-02-12

SLDV-114-除-51-20250212-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義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 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 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4-NX-00000000-0 755股

2025-02-07

SLDV-114-除-14-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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