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庭毅
賴銘均
丁鈞鋐
曾子銓
陳彥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9
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庭毅、賴銘均、丁鈞鋐、曾子銓、陳彥佑因傷害等案
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
,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TYDM-112-訴-629-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