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6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曜房屋仲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湘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
,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4萬7,054元(計算式
:16萬7,213元+7萬9,841元=24萬7,054元,另原告附帶請求每月
給付1萬9,96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TPEV-112-北簡-5651-202501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