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37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正輝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設籍
之住所已自臺中市大雅區大林路遷離,現設籍於南投縣仁愛
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
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
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TCDV-113-司促-29037-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