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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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陳美蓮 代 理 人 郭曉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2025-03-05

TPDV-114-除-177-2025030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彭元道(即胡之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4 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 第1865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 年2 月18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744

2025-03-04

TPDV-114-除-369-2025030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惠貞即陳劉淑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0000 0 1 1000 00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 0 1 1000 00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 0 1 1000 00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 0 1 1000 005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 0 1 1000 006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 0 1 1000 007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 0 1 1000 008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 0 1 1000 009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 0 1 1000 010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 0 1 1000 01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 0 1 1000 01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 0 1 1000 01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 0 1 200 01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 0 1 1000 015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 0 1 952 016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 0 1 1000 017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 0 1 415 018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 0 1 1000 019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245 020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 0 1 1000 02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8 02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 0 1 1000 02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 0 1 69 02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 0 1 1000 025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511 026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 0 1 1000 027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428 028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000 029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000 030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000 03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000 03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000 03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619 03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339 035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0 1 1000 036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0 1 1000 037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0 1 1000 038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0 1 612 039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0 1 1000 040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0 1 1000 04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0 1 511

2025-03-04

PCDV-114-除-14-2025030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黃彭鳳蘭 代 理 人 黃允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6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昱嘉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81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 0 208 00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0000 0 228 003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NX0000000 0 76 00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00000 0 98 005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000000 0 120 006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NX0000000 0 320 007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NX0000000 0 363 008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NX0000000 0 414 009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NX0000000 0 283 010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 00ND0000000 0 6000 01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0 198 01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 0 309

2025-03-04

PCDV-114-除-81-20250304-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廣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廣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2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廣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 0 1 600

2025-03-04

SCDV-114-除-29-20250304-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施教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廣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廣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廣化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600

2025-03-04

SCDV-114-除-28-20250304-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葉欣即葉能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99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499

2025-03-04

SCDV-114-除-66-20250304-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黃子玹即黃進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所 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 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 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 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 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 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 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27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業據聲請 人陳明並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民事裁定及法院網 路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 誤,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000-0 股票 1 250 00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00000-0 股票 1 24 003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000000-0 股票 1 32 004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000000-0 股票 1 15 005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00000-0 股票 1 48 006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00000-0 股票 1 36 007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00-0 股票 1 20 008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股票 1 17

2025-03-04

CTDV-114-除-8-2025030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蔡阿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2 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2025-03-04

TPDV-114-除-157-20250304-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羅松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5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表: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票據號碼 羅松華 無 彰化商業銀行建興分行 631,000元 113年10月15日 PN0000000

2025-03-03

KSDV-114-除-28-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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