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羅松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5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表: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票據號碼 羅松華 無 彰化商業銀行建興分行 631,000元 113年10月15日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