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建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
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
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林
建樵於104年10月及96年5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
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三)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
人78,092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2,282元整、消費款20元整、
預借現金59,749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3,166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2,175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
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2,935元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
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
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4-司促-5437-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