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芸蓁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05號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
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停止上班,致本
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CHDM-113-金訴-405-2024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