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MLDM-113-聲保-24-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