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宜蓁
被 告 潘裕華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潘裕華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基原金簡字第9
號),經原告林宜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KLDM-114-原重附民-1-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