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NDM-114-交簡附民-61-20250331-1
摘要
這是一起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林玟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李桓年請求損害賠償。但因為案情比較複雜,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才能審判結束,所以法院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
附民原告 林玟棋(年籍詳卷)
附民被告 李桓年(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