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25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顏國政
送達地址:台北市萬華區長沙街二段92
號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永雄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林永雄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
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
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楠梓區,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KSDV-114-司執-17258-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