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01號
債 權 人 四季山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卓訓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佩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
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
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
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佩怡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
債權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累積未繳納之管理費合計新
臺幣43,200元,故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3月7日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
本。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物門牌
:臺中市○○區○○○○路00○0號)及債務人吳佩怡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陳報請求金額43200
元之計算式。㈣陳報本件債權人之送達代收人為何人?㈤提出
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惟依債權人具狀陳報債
務人吳佩怡之戶籍謄本所載為臺中市西屯區,其存證信函並
未送達戶籍地址,而未為合法送達,難謂已定相當期間催告
相對人而其仍不給付,則聲請人顯然未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21條規定所定之催告程序,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
支付命令,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TCDV-114-司促-6201-20250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