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慧君

共找到 23 筆結果(第 21-23 筆)

司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呂正樂會計師 劉慧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 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 五月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 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因該公司與經濟部訴訟雖已確定,惟尚有剩餘資產尚未 分配完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 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40 號、110年度司聲字第388號、111年度司聲字第124號、111 年度司聲字第389號、112年度司聲字第182號、112年度司聲 字第481號、113年度司聲字第210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 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2024-10-29

CHDV-113-司聲-456-20241029-1

金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益煌 選任辯護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陳嘉琳律師 被 告 呂聖富(已歿) 選任辯護人 陳德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 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 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 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第29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本院審理後,以被告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 斷,而他罪已經起訴為由,於民國102 年7 月16日裁定停止 審判,茲因上述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揆諸前開說明, 本案自應繼續進行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2024-10-18

SLDM-100-金訴-8-20241018-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慧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細雪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34,2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2024-10-04

TYDV-112-訴-2100-20241004-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