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勝田明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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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
臺中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051號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富士全 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被 告 聯合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惟原 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3年10 月18日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 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2024-10-30

TCEV-113-中小-4051-20241030-1

豐簡
豐原簡易庭

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837號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富士全錄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被 告 程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聲明異議,除繳納支付命令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72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等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2024-10-24

FYEV-113-豐簡-837-2024102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59號 債 權 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富士全錄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債 務 人 均一學校財團法人臺東縣均一高級中等學校 法定代理人 白珮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捌佰零伍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0-14

TTDV-113-司促-2759-202410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20號 債 權 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富士全錄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債 務 人 源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8

TCDV-113-司促-29320-20241008-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久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13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0-08

NTDV-113-司促-5874-20241008-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拾穗豐收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好妙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卯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柒拾捌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4-10-07

TPDV-113-司促-13678-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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