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被 告 廖家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835元,
及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
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835元(本金部分
)加計起訴前之利息7,6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如附
表所示),合計為54,4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