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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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義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 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 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4-NX-00000000-0 755股

2025-02-07

SLDV-114-除-14-2025020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吳明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 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 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80-NX-00228060-1 1 200 2 83-NX-00457664-6 1 121 3 84-NX-00500967-6 1 245

2025-01-24

SLDV-114-除-17-20250124-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盈錦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2025-01-24

SLDV-114-除-12-20250124-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李鴻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 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 月23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292000-1 100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339298-8 97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464465-1 30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504774-0 60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97014-0 24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618287-0 51

2025-01-23

SLDV-113-除-676-20250123-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蕭陳明珠 代 理 人 劉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2025-01-23

SLDV-113-除-694-20250123-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楊永昌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2025-01-23

SLDV-114-除-13-20250123-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黃子玹即黃進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2025-01-21

SLDV-113-除-629-20250121-2

司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唐香娟 聲請人因遺失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 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 起3    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1-21

SLDV-114-司催-11-2025012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嚴霓即施克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 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 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4-NX-00489192-8 107股

2025-01-15

SLDV-113-除-651-20250115-1

司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張賴麗香即張千金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 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 起3    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1-13

SLDV-113-司催-902-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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