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67號
原 告 清景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聞
訴訟代理人 張奕晨
被 告 趙伯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4月28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21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茲因
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
宣判日期為114年4月28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SYEV-113-營簡-567-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