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家碩

共找到 152 筆結果(第 21-30 筆)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35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家凱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 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 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1 7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 更生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 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5-01-10

PCDV-113-司執-69356-20250110-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1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方秀香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吳秋泉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315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 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等之保險投保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 人等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等 均設籍於桃園市桃園區,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5-01-10

PCDV-114-司執-4315-20250110-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0635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謝明華 債 務 人 黃澤源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松海工程企業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新北市八里區,非 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至於債權人請求查 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尚未達扣押標準,並另查無債務人之保 險投保資料。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5-01-10

PCDV-113-司執-210635-20250110-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0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張瑋柔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蔡昇夆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執行之標的物 如係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以該第三人住所地、 事務所地等,為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司法院民國108年12月 編印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上)第104頁足資參 照。司法院雖於113年6月17日發布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 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並於同年7月1日生效,然依該原則第2 點所載,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 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 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時,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此與司法院113年6月24日辦理人壽保險契 約強制執行事件效能提昇會議編號1提問說明「已具體指明 第三人,仍依強執第7條第1項認定管轄」之結論相符。是債 權人聲請執行保險契約債權,已具體指明第三人,即非屬執 行標的物所在不明,參諸上開法文說明及會議結論,自應適 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張瑋柔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已得領取 之保險給付、解約金、保單紅利及利息等債權,已具體指明 第三人,第三人址分別設於臺北市信義區及松山區,非在本 院轄區,依上開法文規定及會議結論,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又查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12司執10945號債權憑證聲請執行,其後附之執行紀錄 表註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於113年1月19日及113年7月11日 受理聲請,且無他法院曾經受理之紀錄,而債權人提出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13年9月2日之查詢結果,應係 由上開法院函查;又債權人另聲請查詢債務人等之勞保、郵 局存款資料等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 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張瑋柔及蔡昇夆分別設籍於 臺北市文山區及新北市新店區,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可稽,是亦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併予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5-01-07

PCDV-114-司執-1302-20250107-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49號 債 權 人 江浩宇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 債 務 人 張沛婕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行之存款債權,及對華南商業銀行之 基金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分別桃園市桃園區及臺北市松 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5-01-07

PCDV-114-司執-1749-20250107-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743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邱義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債權,該執行 標的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南港區及嘉義縣民雄鄉,非屬本院 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5-01-07

PCDV-113-司執-207437-20250107-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92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魯木.亞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財團法人基督教 中央教會總部之薪資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屏東縣來義 鄉,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5-01-07

PCDV-114-司執-2592-20250107-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5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賴頤萱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廖奕棟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金像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桃園市中壢區,非 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5-01-07

PCDV-114-司執-1955-20250107-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威辰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1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 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款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 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於 桃園市中壢區,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 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5-01-07

PCDV-114-司執-218-20250107-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267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文智 債 務 人 黃文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史密斯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新北市淡水區, 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5-01-02

PCDV-113-司執-212674-20250102-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