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文見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執聲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文見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有期徒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參拾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文見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
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
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
2項所明定。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
,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
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
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再於執行時扣除
已執行之部分,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亦不致影響受
刑人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
處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
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一、二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經核,受刑人於附表一所犯有期徒刑之
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1、3、4)及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即編號2),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
本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一所
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
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
條第2項之規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雖
在形式上已執行完畢,惟依據上開說明,仍應定其應執行刑
。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各自符合刑法第50
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
當。爰考量受刑人於附表一所犯之罪,罪名均不相同,附表
一編號2、3之罪乃導因於同一車禍事故,犯罪時間均介在民
國111年3月至112年6月間;於附表二所犯之罪,均為竊盜案
件,被害人不同,犯罪時間相隔約1個月等情,及受刑人以
上開調查表及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書面陳
述請求從輕量刑等語之意見,各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附表一罰金部分、附表二
有期徒刑部分,各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或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之罪,既已執行完畢
,則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該部分,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詐欺 駕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過失傷害 洗錢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30日 112年2月9日 112年2月9日 112年6月7日至1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92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244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6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657號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80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0日 113年1月19日 113年1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657號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53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60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0日 113年6月29日 113年11月26日 備 註 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
附表二: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18日 112年9月2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248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5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550號 113年度簡字第1519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9日 113年4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550號 113年度簡字第1519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6月4日
KSDM-114-聲-295-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