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2號
原 告 黃柏崑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劉俞佑律師
劉思瑜律師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普希金開發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李依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TPDV-113-補-2242-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