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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 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TONI ARISTA 多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TONI ARISTA 多尼清晰居留證影本(因原債務人 居留證之債務人中英文姓名影印不清,無法辨識)。 ㈡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TONI ARISTA 多尼(護照號碼 :M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1-20

TCDV-114-司促-1834-20250120-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8號 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 務 人 瑪琦BUTIAL MARICHI DOMINGUEZ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玖佰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8

KSDV-114-司促-448-2025010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20號 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PANTON VICTOR TEJERO維特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1款前段、同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督促程序首重迅速,法院僅祇審查單方書面,是為特定 當事人以及便利法院就管轄權有無之審核,債權人向法院提 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自應以書狀載明並提出足資釋明得特定 債務人身分之資料,如此方得謂其聲請業已合致法定必要之 程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PANTON VICTOR TEJERO維特 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護照號碼與其中華民 國居留證並不相符,故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裁定通知 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請確認債務人之護照號碼正確是否應 為「P0000000A號」?(因與聲請狀所載「P0000000B號」不 符)」。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無法特定請求當 事人,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5-01-06

TCDV-113-司促-31520-20250106-3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414號 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 務 人 AGUSTIN LORENZO JR PROBADORA(羅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17

TNDV-113-司促-24414-20241217-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6號 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 務 人 IGLESIAS RAYMART MALICDEM(瑞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柒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7

CTDV-113-司促-16286-20241217-1

新簡
新市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805號 原 告 謝添旺 訴訟代理人 黃盈斌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摩托邦有限公司及 其法定代理人傅世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 間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102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128元,應繳裁 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 15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2024-12-09

SSEV-113-新簡-805-20241209-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83號 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 務 人 克魯斯DELA CRUZ CLAUDIO JR DOMINGO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6

KSDV-113-司促-22683-202412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10號 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 務 人 法蘭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2

TCDV-113-司促-31110-20241122-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60號 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 務 人 TANAMOR ANGELICA JAYNE BRUEL(安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1-18

TNDV-113-司促-22460-202411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20號 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PANTON VICTOR TEJERO維特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之護照號碼正確是否應為「P0000000A號」? (因與聲請狀所載「P0000000B號」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1-11

TCDV-113-司促-31520-2024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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