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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2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林聿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2,700元 民國110年3月1日 5% 002 2,700元 民國110年4月1日 5% 003 2,700元 民國110年5月1日 5% 004 2,700元 民國110年6月1日 5% 005 2,700元 民國110年7月1日 5% 006 2,700元 民國110年8月1日 5% 007 2,700元 民國110年9月1日 5% 008 2,700元 民國110年10月1日 5% 009 2,700元 民國110年11月1日 5% 010 2,700元 民國110年12月1日 5% 011 2,700元 民國111年1月1日 5% 012 2,700元 民國111年2月1日 5% 013 2,700元 民國111年3月1日 5% 014 2,700元 民國111年4月1日 5% 015 2,700元 民國111年5月1日 5% 016 2,700元 民國111年6月1日 5% 017 2,700元 民國111年7月1日 5% 018 2,700元 民國111年8月1日 5% 019 2,700元 民國111年9月1日 5% 020 2,700元 民國111年10月1日 5% 021 2,700元 民國111年11月1日 5% 022 2,700元 民國111年12月1日 5% 023 2,700元 民國112年1月1日 5% 024 2,700元 民國112年2月1日 5% 025 2,700元 民國112年3月1日 5% 026 2,700元 民國112年4月1日 5% 027 2,700元 民國112年5月1日 5% 028 2,700元 民國112年6月1日 5% 029 2,700元 民國112年7月1日 5% 030 2,700元 民國112年8月1日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9

KSDV-113-司促-17822-20241009-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21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劉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貳佰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21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3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4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09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5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6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7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8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09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9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0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09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1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2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3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4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10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5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6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7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10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8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19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0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1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2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3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4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5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6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7 新臺幣2,600元 劉凱文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6

PCDV-113-司促-19521-20241006-1

北小
臺北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77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徐勝淳即徐伯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04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1,0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旭潤公司)購買吸塵器,並訂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 書,約定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並約定分期總價新臺幣 (下同)88,800元,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114年9月20日 止,計30期,每期應繳2,960元,如未依約繳款,被告應按 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旭潤公司嗣已將上開價金債權 讓與原告,詎被告僅繳付6期後,即未再依約繳款,迭經催 討無效,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71,040元未償等情, 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 書及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7頁)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2024-10-04

TPEV-113-北小-2773-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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