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48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仲孝
住同上
債 務 人 朱家煒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朱家煒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請求查詢債務人
之勞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存款帳號等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
第三人銀行所在地在新竹縣竹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TYDV-114-司執-13489-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