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5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佩瑩
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律師
林奕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8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佩瑩於民國111年9月6日晚上8時18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自臺中市○○
區○○○路000號對面道路外駛入國安一路由東大路往玉門路方
向行駛,其本應注意汽車(含機車)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
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無照明,道路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未顯示方向、自路外起駛斜向進入順向車道,適有告訴人
侯雅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國安一路快車
道由東大路往玉門路方向行駛至該路段,亦疏未注意應依該
路段標誌之規定速限為50公里行駛,貿然逾越速限超速行駛
,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所犯過
失傷害部分另行審結),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
肛門廔管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
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77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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