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8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春花 住臺東縣○○鎮○○里0鄰○○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
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
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東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TYDV-114-司執-9185-20250121-1